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金生: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736号原告云南森冠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3695元及该款自诉讼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14.8%计算)2、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7日上午10: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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