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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首例!高空抛物入刑,直击庭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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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25 09:14:20 打印 字号: | |

【阳光庭审】嵩明首例!高空抛物入刑,直击庭审现场

近年来,人们把屡次发生的高空抛物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些随手抛出的“天降横祸”时刻威胁着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早已成为城市的顽瘴痼疾。9月22日上午,嵩明县首例高空抛物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县委政法委统筹,县法院与县检察院、县住建局协作联动组织住建局、全县物业企业职工代表近100人现场观摩庭审,近距离接受法律的熏陶,感受法治的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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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4日晚,被告人丁某酒后与家人发生争吵,为发泄情绪,其从居住的嵩明县某小区15楼房间窗户抛掷液晶电视机、酒罐、花盆、头盔、鸡蛋、碗筷等物品至楼下过道、小广场及绿化带等区域。期间,为防止意外,其亲属在楼下劝阻行人,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丁某为排遣负面情绪而从建筑物高处多次抛掷物品至公共区域,对社会公共秩序、居民生活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结合犯罪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后果情况等因素,依法从轻处罚,宣告缓刑。法庭当庭宣判,以高空抛物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丁某表示服判息诉。

 

一个西红柿从5楼落下,正下方是一块0.5cm厚的玻璃,玻璃和西红柿都破碎了。一个鸡蛋,从4楼抛下可致人头起肿包,8楼可致头皮破裂,18楼可砸破头骨,25楼可致人死亡。



如今,高楼大厦日益增多,高楼抛物、坠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因家庭矛盾向楼下随意抛物,有的酒后发泄情绪向外抛物,还有的将垃圾等杂物从家里直接抛出,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危害行人、楼下住户等的生命财产安全。


故意高空抛物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依法惩治高空抛物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的罪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罪名客观方面表现为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而言:

一是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1.关于“高空”的认定,物品必须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如居民楼、办公楼、商场等“建筑物”,脚手架、施工电梯、吊装机械等“其他高空”。2.“抛掷物品”,即向外投、扔、丢弃物品的行为。


二是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情节严重”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如高空抛掷行为的次数、抛掷的高度及物品种类、抛掷位置是否为人员密集区域、抛掷时间是否属于出行高峰、抛掷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



民法典明确民事责任

非故意为之的高空抛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采取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启示意义

本案是嵩明首起高空抛物入罪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体现了刑事司法领域对高空抛物治理的积极回应,当道德无法制约肇事者的时候,法律就是最后一道防火墙。


作为住户,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综合素质,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及时清理窗台物品,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控制不良情绪,防止高空抛物、坠物危险;二要提高自身保护意识,注意观察建筑物特点,远离高危、老旧等有高空坠落物危险建筑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发现的危险问题等。


作为小区的物业,一要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二要做好宣传,告知业主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在醒目位置提示高空抛物罪已入刑法,起到警示震慑作用;三要在住宅楼下加装隔离栏、监控摄像等,选取适合的角度,既要拍摄到楼层,又不能侵犯业主的个人隐私;四要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高空抛物、坠物预防、整治工作。


作为职能部门,一要加强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提高小区居民的法律意识;二要加强监督与管理,严厉惩处高空抛物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责任,健全群众反映、投诉、举报渠道;三要从源头上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对高空坠物现象加以规制。



接下来的工作中,嵩明法院将继续把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作为重要任务,在依法惩治此类行为的同时,切实发挥人民法院在诉源治理中的参与、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加强与公安、基层组织等的联动,积极推动和助力有关部门完善防范高空抛物、坠物的工作举措,形成有效合力,共同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