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林涛:
原告嵩明途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080-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杨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嵩明途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99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4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