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毕尚进:
本院受理原告余延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2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009.4元(以38200元为基数,按照资金占用利息6%,从2019年3月16日起算,暂计至2023年7月27日为10009.4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法律咨询费用2500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