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绍江:
本院受理原告罗松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告谢绍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松货款12,180元及该款自2023年8月2日起至该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53元(已减半),由被告谢绍江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