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
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承揽费913959.32元。
二、由被告威马汽车科技(四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汽研汽车检验中心(昆明)有限公司违约金91395.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64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为19064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人:郭平法官
电话:0871-67916128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