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书民:
本院受理原告王琼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265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书的主要内容是:
本院2023年8月8日对原告王琼仙诉被告王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云0127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中,表述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2023)云0127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页第五行、第六行“被告王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琼仙偿还借款本金33880元”更正为“被告王书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琼仙偿还借款本金3888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