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加许:
本院受理的(2022)云0127民初1974号原告高玲珍、左菊珍、左佳园、左佳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判令被告向各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3600元及该款自诉讼次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8月23日下午14时在四营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承办人:李朝兴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