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嵩明职业教育基地七掌柜火锅店、李克雄、丁俊:
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诉你与付云、金华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4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李克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2021年4月6日至2023年10月7日的物业管理费15,041.46元;二、由被告付云、金华祥、丁俊对上述物业服务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7元(已减半),由被告李克雄、付云、金华祥、丁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