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程鑫:
原告保应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04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应冲借款本金5000元及自2021年3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程鑫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