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文才:
原告保应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02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龚文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保应冲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21年10月2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诉讼费110元,由被告龚文才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