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胡树云:
原告周维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胡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周维新借款人民币7000元及以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6日起
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胡树云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