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贺国志、:
原告沈亚荣诉你与贺美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1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沈亚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案996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亚荣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