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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与许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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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10 16:49:0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与许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许洪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6,000元;二、由被告许洪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昆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73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8元,由被告许洪川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九月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