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朱文兴:
原告杨昌才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朱文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昌才劳务费人民币87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文兴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