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石磊、徐龙龙、高小龙、张云鹤: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262号原告国庆民诉被告石磊、徐龙龙、高小龙、张云鹤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石磊、徐龙龙、高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国庆民款项123693.7元、46385.14元、46385.14元用于清偿原告国庆民为合伙经营所贷的贷款,由原告国庆民自行承担46385.14元。
二、驳回原告国庆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22元,由原告国庆民、被告徐龙龙、高小龙各承担568.6元,被告石磊承担1516.2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