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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541号原告月婷诉王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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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8 16:39:4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王钊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541号原告月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3622元,并支付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为599.59元;以上共计:34221.59。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13日上午9: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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