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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24号原告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诉王伟河、贵阳金贝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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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4 16:37:5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王伟河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324号原告云南振中食品有限公司诉你、贵阳金贝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1、请求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5425.1元;二、请求判决两被告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货款结清之日止的同期银行利息;三、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9日下午14:3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10037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