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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毛保琼诉李敏离婚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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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5 16:36:5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敏:

原告杨建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9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杨建才撤回对被告李敏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1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杨建才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