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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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136号原告山西安和永恒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与昆明恒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恒合汇实业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票据纠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74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