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家月、代毅、刘世伦: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305号原告嘉吉动物营养(昆明)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雪莲、陈家月、陈永红、代毅、涂怀治、杨发银、祥云大仓祥发农牧有限公司、刘世伦、刘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祥云大仓祥发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吉动物营养(昆明)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至2023年8月1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5389.15元及自2023年8月2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03%计算的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由被告祥云大仓祥发农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嘉吉动物营养(昆明)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由被告张雪莲、陈家月、陈永红、代毅、杨发银、刘世伦、刘世海、涂怀治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嘉吉动物营养(昆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302元,由原告嘉吉动物营养(昆明)有限公司承担7524元,由被告祥云大仓祥发农牧有限公司承担2778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