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忠佑:
原告毛卫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52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杨忠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毛卫琼借款本金23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