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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包雪超诉明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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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2:0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明华:

原告包雪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明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雪超货款人民币26628元并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到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以26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计算支付)。”

案件受理费608元,由被告明华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九月六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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