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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川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徐林、高伯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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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0:57 打印 字号: | |

      

  

 

徐林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川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徐林、高伯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40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追加徐林、高伯京为云0127执23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徐林、高伯京在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而未出资范围内对20210127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中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1020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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