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林: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川富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徐林、高伯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40号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法院追加徐林、高伯京为云0127执23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由徐林、高伯京在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认缴出资而未出资范围内对(2021)云0127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书》中云南聚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 2023年10月20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六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