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翁金湖: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告翁金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明姬欠款214,000元;
二、被告翁金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明姬欠款214,000元自2022年3月1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
三、被告翁金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明姬保全保险费2,000.1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8元,保全费2023元,由被告翁金湖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