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香龙: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719号原告李华仙诉被告周香龙、云南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华仙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6254.88元。
二、驳回原告李华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元(已减半),由被告云南浩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