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鑫:
本院受理原告保应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5000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为5000元×769天×14.6%/365=1538元);以上诉讼请求标的合计:人民币653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0月9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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