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儒洪:
本院受理原告代相益诉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地址不能对你成功进行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2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驳回原告代相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代相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