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韦清清: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403号原告嵩明佳吉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10: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