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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31号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余许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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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0 16:36:04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云南沙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31号原告云南嘉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余许洪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5日上午10: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九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10037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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