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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福吉诉仁艳粉、李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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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6 16:32: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仁艳粉、李震:

原告李福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仁艳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福吉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福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仁艳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