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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季晨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李云龙与朱雅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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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3 16:27:4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云龙:

原告云南季晨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与朱雅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李云龙、朱雅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云南季晨二手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金6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40元及律师费3000元,以上金额共计11,84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李云龙、朱雅文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明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