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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菊正文诉黄石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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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30 16:56:57 打印 字号: | |

   

黄石富

本院受理原告菊正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16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菊正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菊正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