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石富:
本院受理原告菊正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16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菊正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菊正文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