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普法宣讲进社区,土地纠纷靠“法”解
为进一步推动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落实落细,深入推进法治建设,近日,嵩明法院杨林新区人民法庭依托东北街社区“大党委”联系会议,组织法官干警零距离开展涉土地纠纷普法宣讲活动。
活动中,法官结合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围绕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为社区居委会和所辖村小组干部对我国现在的土地管理制度进行了普法宣传,详细释明涉土地纠纷案件的解决途径,并对新形势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管理职责进行了介绍。
活动现场气氛活跃、互动融洽,通过以案释法、现场答疑等方式,进一步加深村组干部对相关法规的认识与理解,为今后社区和村组依法化解农村土地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次普法强基活动,进一步弘扬了法治精神,有效提高了村小组的法治意识和解纷能力,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下一步,嵩明法院将持之以恒发挥党建引领作用,以党建业务深度融合为切入点,立足自身职能职责,聚焦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领域,有针对性地开展精准分类普法,进一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