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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录】开学季“未爱”出发,高效执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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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8 17:04:04 打印 字号: | |

【执行实录】开学季“未爱”出发,高效执行抚养费!



秋收农忙正当时,莘莘学子返学堂,这是收获的季节,也是播种希望的季节。为进一步破解涉民生案件执行难题,快速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近日,嵩明法院精心部署、细致摸排,开展了“未爱”集中执行专项行动,全力护航金秋开学季。


话不多说

我们先来看一波战报

本次集中执行活动

共执行到位10.1万元

助力6名未成年人解决抚养费问题

执行当天,3辆警车、10余名执行干警与司法警察严阵以待。在确认好执行方案后,大家采取“统一指挥、分头行动”的方式,秉承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宗旨,冒雨奔赴各个执行现场。


下面

我们跟随执行法官的步伐

一起看看两个典型案例


离婚拒付抚养费

10岁的小梅(化名)在父母离异后,跟随母亲生活,因小梅父亲未如期支付抚养费,小梅妈妈代小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调查了解,小梅爸爸拒接法院电话,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小梅即将开学,急需生活费和学费。执行法官采取多种措施将小梅爸爸传唤到案,刚柔并济对其耐心疏导,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出发,充分沟通交流、细心释法明理。最终,小梅爸爸承诺一定会在小梅开学前支付抚养费。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

12岁的小清(化名)系非婚生子女,小清出生后即跟随母亲生活,小清父亲自孩子出生后未支付过抚养费,小清母亲代小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官从亲情关系、婚姻家庭、儿童心理等方面出发开展调解,引导双方互相理解和尊重,阐明法律规定。最终,小清父亲支付了抚养费2万元。



“未爱”执行精彩瞬间


在处理涉未成年人抚养案件时,嵩明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办案原则,积极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倾力打造“未爱”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家庭教育指导、司法督促的作用,让家长依法履行抚养职责,以“法”之名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当一段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解除,父母依然对子女负有教育抚养的责任和义务。若父母以分开为由拒绝抚养子女,不仅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还可能会成为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承担法律后果,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