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嵩明嵩阳立迈米线加工厂:
本院受理原告苏良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判决由被告嵩明嵩阳立迈米线加工厂立即向原告苏良武支付货款4015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一年期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LPRX1.5倍计算。2、判决被告嵩明嵩阳立迈米线加工厂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三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