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国民:
原告刘洋诉你、崔永刚、邢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6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驳回原告刘洋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488元,由被告刘洋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