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云0127执2283号
杨大发、王启芬:
本院执行你与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云0127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多次电话联系,你下落不明,且无法通过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及(2023)云0127执228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大发、王启芬签订位于嵩明县杨林职教园区学府名邸一期5幢第19层1905号(合同登记号:SM2015010600042)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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