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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61号原告董旭艳诉毕柱香、曹春梅、曹春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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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5 16:28:0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毕柱香、曹春梅、曹春燕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2061号原告董旭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19日下午14:00在本院民事审判第十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五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