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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松苑诉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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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22 16:26:1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瑞:

原告李松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松苑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