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瑞:
原告李松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松苑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