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夏燕:
原告施华昌诉你、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谢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施华昌劳务费30000元;
二、由被告谢夏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施华昌自2022年2月6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施华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谢夏燕承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