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肖朝勇:
本院受理原告董旭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19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8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