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曹维旺:
本院受理原告嵩阳街道东北社区居民委员会第六居民小组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1、请求依法判令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书》已于2023年5月8日解除。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5月1日-2023年4月30日期间的商铺租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