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048号原告符光龙诉被告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符光龙与被告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7月27日签订的《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于2023年6月25日解除。
二、由被告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符光龙装修款45000元。
三、由被告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符光龙违约金4500元。
四、由被告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符光龙律师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符光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二、三、四项款项合计5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云南城市名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