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何猛: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524号原告张敏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何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张敏款项8000元及利息(分别以2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6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6日起、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日止)。
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何猛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