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江:
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344-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确认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江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3年1月31日解除,由被告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将位于嵩明县杨林工业园区空港大道西侧(杨林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园区泰康园公租房)2幢5楼503号房屋返还给原告。
二、由被告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租金3364.5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47.68元和解除合同违约金224.3元。
三、由被告郑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泰佳鑫投资有限公司自2023年2月1日起至上述房屋返还之日止按标准8元/㎡/月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