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红伟、杨进波:
原告王云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770-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李红伟、杨进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云涛借款本金人民币195000元及支付以19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同时扣除被告李红伟、杨进波已支付的2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云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962元,由被告李红伟、杨进波共同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