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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诉陈宏美与张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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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7-24 14:21:15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陈宏美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诉你与张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张东平、陈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9,066元,利息5,400.88元及以借款本金79,06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9110244190201140000047)约定标准所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二、驳回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6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东平、陈宏美共同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