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林经开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尚欠借款本金86013.67元及自2019年9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的利息3617.64(含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两项合计89631.31元,并承担自2023年1月21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判决原告在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对已抵押的位于嵩明县杨林职业教育基地(学府名邸二期16A幢2503住房)【云(2021)嵩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049号】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八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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