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绍兴:
本院受理原告周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人民币6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3年9月18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八月二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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